来源:中国基金报记者
券商资管固收产品“踩雷”,投资者历时四年终于成功索赔!
根据中国基金报的报道显示,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,法院认定长江资管公司应赔偿投资者魏某某本金损失74.92万元及按同期存款利率标准确定的利息损失。
(相关资料图)
此案于今年6月进行了一审判决,但长江资管不服又提起上诉,上海金融法院于近期进行了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。
法院指出,案涉《资管合同》缔约时,该产品风险与产品成立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,但长江资管公司等发行销售主体未向投资者魏某某作特别说明,未充分揭示风险,有违诚信原则,违反了先合同义务,由此造成魏某某损失的,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这是一个资管行业纠纷的典型案例,根据报道这里对有关内容进行一定的简化。
该产品由长江资管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9日,无固定存续期限,原则上每6个月开放一次,投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,是中低等级风险的理财计划。自2017年7月21日起,祥瑞1号第五期资管计划开始投资“16申信01”债券,当时“16申信01”债券信用等级为AAA。
后来经法院查明,在魏某某投资该产品之前,“16申信01”债券风险情况已经发生变化,案涉资管产品投资标的“16申信01”债券自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停牌,当日收盘价已经跌至60元,下跌34.21%。之后,该笔债券的信用等级从2018年3月2日开始被一路下调,直至2018年5月4日,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评级报告,将“16申信01”债券的信用等级从AA下调至BBB+。
最终的结果就是“16申信01”公司债发生实质性违约。
魏某某在一审陈述中强调,长江资管公司在缔约时隐瞒了16申信01债券信用评级为BBB+的事实。
长江资管辩称,债券评级下调亦不属于应披露的重要信息。
一审法院经查明后认为,案涉《资管合同》缔约时,该产品风险与产品初始成立时相比已经发生显著变化。长江资管公司等发行销售主体未向魏某某作特别说明,未充分揭示风险,有违诚信原则,违反了先合同义务,由此造成魏某某损失的,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对魏某某的诉讼请求,一审法院予以支持。
二审中,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,法律适用正确,应予维持。
一个很典型很经典的案例,值得深入研究。